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安建国际大厦27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8,916,35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161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厚良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孙学军先生、童宗胜先生和张晓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黄代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首席信息官吴红星先生、财
务总监徐亮先生、副总经理邢应梅女士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汪明月律师和尹颂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投标并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8,592,821 | 99.5305 | 323,536 | 0.4695 | 0 | 0.0000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明月、尹颂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安徽建工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建工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