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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工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必须坚持风险可控,防止投资项目带来系统性风险。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

(一)经营性项目投资,含房地产开发、PPP项目投资等;

(二)各类股权投资,含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机械设备购置等; (四)金融类产品投资,含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五)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活动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为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 投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分管投资业务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公司相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为投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和

修订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编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时组织投资评审会议,以及其他临时性投资工作会议。

第九条 投资管理部、发展规划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相关具体投资业务的申报和立项工作,对投资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控制与评价。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预算管理,指导子公司、分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对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投资的分析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等工作,配合财务部做好投资项目融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项目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

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将单个投资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子项目分别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

(一)项目立项申请

关键信息不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单位可以先申请立项。项目投资单位先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考察和调查研究,初步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投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上报公司投委会审核。

(二)项目实施申请

项目背景资料、实施条件、项目效益测算和风险评估边界条件清晰的,或立项通过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应包含项目背景、项目概况、建设规模、市场分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经济分析、风险评估等,经履行有关审核程序后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

提交评审材料包括:

(一)投资项目承办主体单位请示报告及内部决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三)投资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四)合作方概况(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等);

(五)尽职调查报告(股权投资须包含对所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

(六)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七)所属单位总会计师、法律顾问意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审批评审通过后,相关职能部门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经公司批准后,有关需要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公司指定的机构或项目筹建单位按照政府的要求组织上报,完成政府审批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管理层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

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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