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57号)批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86,546,026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每股发行价格12.71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99,999,990.46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6,902,091.46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3,097,899.00元。
2025年8月8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5)第110C00023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本公司已于2025年8月18日在武汉分别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8月8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用途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 42142088015003184224 | 6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81600001040073894 | 494,149,990.46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1,094,149,990.46 | /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已开设专户,截至2025年8月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94,149,990.46元。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陆靖、金坤明可以随时到本公司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本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公司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保荐机构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公司按月(每月10日前)向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本公司
次或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公司,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本公司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公司终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保荐机构发现本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公司或保荐机构违反《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自本公司、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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