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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12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发生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业绩预告修正;

4、发生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如发生第一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在进行上述处罚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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