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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04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代码:600482证券简称:中国动力公告编号:2025-013
债券代码:110808债券简称:动力定 0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850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242.53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9.8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348,227.30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87号)验证:截至2016年6月23日,中国动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48,227.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0,175.3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38,051.97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2016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

2、2020年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15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500万张。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5,167,641.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84,832,358.4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

年8月25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44号)。中信证券及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本次资产重组情况

2024年10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筹划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24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并签署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本次资产重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信建投已委派黄多、郑林泽、齐海崴、夏秀相担任本次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三、持续督导承接情况

公司2016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已实施完毕,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公司2020年度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已实施完毕,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但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

鉴于公司2016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及2020年度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持续督导义务尚未结束,而公司已聘请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更好的延续履行督导职责,经友好协商,由中信建投承接中信证券延续的2016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及中信证券、华融证券延续的2020年度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已与中信证券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的终止协议,并终止与中信证券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中信建投与上述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2016年度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为88,998.2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存款 类型2024年6月30日金额(元)
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2800497447活期393,363,482.12
2风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3000864846活期47,820,720.91
3风帆(扬州)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3601407956活期232.15
4淄博火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4300864858活期795,430.02
5哈尔滨广瀚动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3100865106活期35,557,579.50
6上海中船重工船舶推进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2600865119活期34,892,705.71
7上海齐耀重工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3700865108活期0.00
8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1801543495活期113,986,604.24
9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1360000100001058137活期69,213.80
10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1360000100001058536活期57,240.17
11河南柴油机重工有中信银行北京81107010126015活期10,853,586.46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开户行账号存款 类型2024年6月30日金额(元)

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分行44389
12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北京分行8110701011501545645活期149,122.65
13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1360000100001058412活期25,318.84
14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1360000100001058784活期315,684.60
15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分行8110701011801545389活期132,005,502.92
16武汉海王核能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1360000100001058385活期22,708,554.19
17武汉海王核能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北京分行8110701012601545914活期17,537,000.22
18中船发动机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总行1360000100001158173活期58,971,413.32
19中船发动机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码大厦支行8110701014101543050活期0.00
20中船重工黄冈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70210078801000000605活期20,873,388.00

合计

合计889,982,779.82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主办人黄多、郑林泽、齐海崴、夏秀相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中信建投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主办人继受享有。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建投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建投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

(三)《<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并配套募集资金项目之独立财务顾问及承销协议书>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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