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
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中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在收到监事会会议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和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