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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2日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缪文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0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21-095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 担保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12,5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7日,召开了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2021-080及2021-084)。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1年10月19日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INOICL2021D08Y084-L-01)及其项下《融资租赁购买合同》等协议(以下简称或合称“主合同”)。为保证债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公司与债权人亦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SINOICL2021D08Y084-G-02),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2月22日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缪文彬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MA13U5HQXC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人民币

科目2021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7,133.53
负债总额2,416.3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
流动负债总额2,416.30
净资产44,717.23
营业收入0
净利润-502.77

公司名称: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67083X5成立日期:2015-08-27法定代表人:杜洋注册资本:1,320,949.032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32楼3205F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融资租赁购买合同》卖方

名称: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JH8D8U住所: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路张泾东段209号法定代表人:曹胜军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通用机械设备、电力设备、电子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提供上述设备的租赁服务(不含融资租赁);半导体设备及光伏设备的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业自动化产品、五金交电、办公设备、汽车零配件、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是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及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人(乙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由卖方根据《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卖方按照《购买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出租人所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拥有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使用权。

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留购价款,于租赁期间到期日将该留购价款支付给出租人。

2、保险:承租人应自负全部保险费用就租赁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出租方。

3、租金金额:每期租金参照本合同签署日计算出的附件《项目租金概算表》,

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承租人实际支付时,每期租金的具体金额以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的《租金支付通知书》为准。

4、租赁期限及租赁支付日:起租日为出租人根据购买合同约定支付设备价款的当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电汇的银行凭证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准),分次支付设备价款的,则以出租人支付第一笔设备价款当日为起租日,且不以租赁物实际交付为前提。

租赁期间共36月,自起租日起算,具体起止日期以出租人单方发出的起租通知书为准。租金支付间隔为每3个月一次,根据租金日约定为准,租金支付期次共12期。

5、保证金:本合同保证金金额为937.50万元,作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保证金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任何租金、租前息、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出租人遭受的损失、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及其他承租人应付款项。

6、租赁物的风险:根据购买合同约定的条件,租赁物毁损及灭失的风险,自由卖方直接转移至承租人起至租赁期依约届满止,均由承租人承担。

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8、争议解决:关于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融资租赁购买合同》主要内容

买方(甲方):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乙方):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方(丙方):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租赁物价款:15,711.50万元

2、合同标的:全自动晶体生长炉(含连城凯克斯晶体生长软件V1.0)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3、支付方式:本合同分三次进行支付。

第一笔租赁物价款:支付金额1,640.35万元,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第二笔租赁物价款:支付金额12,500.00万元。第三笔租赁物价款:支付金额1,571.15万元。该价款在设备验收后18个月满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丙方直接向乙方支付。

4、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且于租赁合同签署后生效。

5、交付时间:预计于2021年12月31日前或三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

6、交货地点: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7、争议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协商不能解决时,各方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8、其他说明:本合同的乙方和丙方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于2021年5月18日签署了《单晶炉买卖合同》(包括乙方和丙方对上述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等的后续协议,以下统称“采购合同”),详情请见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告(编号2021-047)。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采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与采购合同中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甲方仅受本合同的约束,采购合同只对乙方和丙方有约束力,甲方在采购合同下无任何法律义务。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12,500万元

3、担保内容: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依据主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

(1)全部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

(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

(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其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7、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应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2,591.5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25%。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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