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目 录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3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 8
议案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8日 14点00 分召开地点:江阴国际大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 √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
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481 | 双良节能 | 2021/5/24 |
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为准。上述登记办法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参会权利。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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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议案一、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董事长 缪文彬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在, 我受董事会委托, 向大家作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请予审议。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用途 | 拟回购数量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 拟回购资金总额 | 回购实施期限 |
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1,000万股至2,000万股 | 0.61%至1.23% | 按不低于1,000万股(含)的回购数量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万元(含);按不超过2,000万股(含)的回购数量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4,000万元(含) |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股份种类 | 回购前 | 回购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040,000 | 0.31 | 25,040,000 | 1.53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27,255,808 | 99.69 | 1,607,255,808 | 98.47 |
总股本 | 1,632,295,808 | 100 | 1,632,295,808 | 100 |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下限1,000万股进行测算,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 回购前 | 回购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040,000 | 0.31 | 15,040,000 | 0.92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27,255,808 | 99.69 | 1,617,255,808 | 99.08 |
总股本 | 1,632,295,808 | 100 | 1,632,295,808 | 100 |
股份种类 | 回购前 | 回购后(按回购下限计算) | 回购后(按回购上限计算)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股份数量(股) | 占比(%)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040,000 | 0.31 | 5,040,000 | 0.31 | 5,040,000 | 0.31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627,255,808 | 99.69 | 1,617,255,808 | 99.69 | 1,607,255,808 | 99.69 | |
总股本 | 1,632,295,808 | 100 | 1,622,295,808 | 100 | 1,612,295,808 | 100 |
全体董事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低于1,000万股(含)且不超过2,000万股(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00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樊高定先生因配偶操作失误原因于2021年4月19日、4月20日及4月21日买入公司股份合计124,700股,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相应的董监高持股变动申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回复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如果本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未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就该等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届时亦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等程序。
(十五)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5、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事宜;
6、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8、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议案二、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长 缪文彬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在我受董事会委托,向大家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请予审议。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规范运作的要求,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1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3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修改事项,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