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均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对审计机构的要求,且目前正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 年至2023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现就双良节能分别与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慧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混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2021 年至2023 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中的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的业务往来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发展;
2、公司在关联交易合同签署前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
3、独立董事认为,在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4 名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因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
4、本协议交易金额的定价原则是:由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的注册资本减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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