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8证券简称:科力远公告编号:2025-039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7,800万份2025年5月23日,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力远”)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向15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800万份,行权价格为3.87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2、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5月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均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
馈记录。2025年5月10日,公司披露《科力远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0)。
4、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科力远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4)。
5、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拟定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计划
1、拟授予日:2025年5月23日
2、拟授予数量:7,800万份
3、拟授予人数:153人
4、拟行权价格:3.8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行权条件: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行权安排等待期届满之后,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达到行权条件而未行权或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亿元;(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亿元;(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2.25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亿元;(2)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3.5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注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分、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A”、“B+”、“B”、“C”、“D”、“E”七个等级,与标准系数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 S | A | B+ | B | C | D | E |
标准系数 | 1.0 | 1.0 | 1.0 | 1.0 | 0.8 | 0.8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标准系数,激励对象未满足相应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万份) | 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1 | 张聚东 | 董事长 | 275.00 | 3.31% | 0.17% |
2 | 彭家虎 | 董事 | 50.00 | 0.60% | 0.03% |
3 | 潘立贤 | 董事、总经理 | 275.00 | 3.31% | 0.17% |
4 | 李卓 | 董事、副总经理 | 160.00 | 1.93% | 0.10% |
5 | 李华 | 副总经理 | 110.00 | 1.33% | 0.07% |
6 | 钟建夫 | 总经理助理 | 100.00 | 1.20% | 0.06% |
注1: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可将前述股票期权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或者调整至预留。注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注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54人调整为153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不变。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决议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本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日,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相应产生的激励成本,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4.67元/股(2025年5月2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各行权期可行权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9.89%、16.89%、15.82%(上证指数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45%、1.48%、1.50%(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
7 | 姜孝峰 | 财务总监 | 100.00 | 1.20% | 0.06% |
8 | 陈思 | 公共事务总监 | 100.00 | 1.20% | 0.06% |
9 | 陈丹 | 人力资源总监 | 100.00 | 1.20% | 0.06% |
10 | 张飞 | 董事会秘书 | 100.00 | 1.20% | 0.06% |
11 | 余兴华 | 总经理助理 | 100.00 | 1.20% | 0.06% |
12 | 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142人) | 6,330.00 | 76.27% | 3.80% | |
13 | 预留 | 500.00 | 6.02% | 0.30% | |
合计 | 8,300.00 | 100.00% | 4.98% |
(五)股息率:1.28%(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电力设备—电池”股息率)。经测算,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相应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总成本(万元) | 2025年(万元) | 2026年(万元) | 2027年(万元) | 2028年(万元) |
7,080.31 | 2,642.48 | 2,942.75 | 1,186.20 | 308.88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注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四、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认为:
(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一致同意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5月23
日,向15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800万份,行权价格为3.87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四)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五)监事会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六)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七)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