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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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西城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6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10时在北京市东城区前永康胡同27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硕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
月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对象为:
1.截至2025年6月2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13人,代表股份合计119,347,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40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9,8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43%。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况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代表股份49,467,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64%。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人,代表股份49,547,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49,467,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64%。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6.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8.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36,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981%;反对19,887,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35%;弃权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4%。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7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075%;反对20,353,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41%;弃权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4,446,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357%;反对24,377,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59%;弃权5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4%。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34,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740%;反对24,691,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884%;弃权5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80,7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482%;反对24,244,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142%;弃权5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6%。
6.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9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427%;反对20,06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093%;弃权29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0%。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19,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913%;反对25,920,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185%;弃权1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2%。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16,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912%;反对36,495,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94%;弃权3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上述表决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