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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06524U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时代新材股票代码:600458.SH联系电话:0731-22837786传真:0731-22837786网址:https://www.crrcgc.cc/sdxc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股份回购,将使得公司实收资本由82,453.82万元变为82,444.82万元,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股份变动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时代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7-02

股票简称:时代新材 股票代码:600458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彭华文杨治国刘 军
丁有军张向阳冯晋春
田 明周志方张丕杰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监事:
王 鹏熊 建张 乐
胡宇新何莉娜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杨治国刘 军熊友波
彭海霞黄蕴洁彭超义
荣继纲侯彬彬龚高科
夏 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3

目 录 ...... 4

释 义 ...... 5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9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 17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情况 ...... 2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7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 2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8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0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30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30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31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32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2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33

三、审计机构声明 ...... 34

四、验资机构声明 ...... 35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6

一、备查文件 ...... 36

二、查阅地点 ...... 36

释 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中的词语应有如下含义:

时代新材、上市公司、发行人、本公司、公司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国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中车金控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购邀请书》《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申购报价单》
《发行与承销方案》《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
《公司章程》《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ZHOU TIMES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华文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2,444.82万元注
本次发行前实收资本:82,444.82万元
注册地址:株洲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南路
办公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639号
成立日期:1994年5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12106524U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时代新材
股票代码:600458.SH
联系电话:0731-22837786
传真:0731-22837786
网址:https://www.crrcgc.cc/sdxc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铁路运输基础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认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高铁设备、配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轨道交通工程机械及部件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因激励对象离职导致股份回购,将使得公司实收资本由82,453.82万元变为82,444.82万元,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股份变动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12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1月8日,发行人收到实际控制人中车集团出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中车集团财务〔2023〕234号),中车集团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有关事项的总体方案。

2024年1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前述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行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4年12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4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监管部门核准程序

2025年4月7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2025年5月14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5)第0015号),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1870836051508511账户已收到时代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人民币1,299,999,998.64元。

2025年6月26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尚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截至2025年6月26日止,时代新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06,732,34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9,999,998.64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0,629,936.1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370,062.4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06,732,348.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182,637,714.47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期首日为2025年6月17日。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6月17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即发行底价为9.59元/股。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18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7.01%。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四)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万元(含130,000万元)。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35,557,872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3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9.59元/股与247,334,445股的孰低值)。

如果公司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照经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扣除永续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总股本。同时,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中车金控按照此次融资规模的50.87%且不高于人民币6.6131亿元的现金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06,732,348股,发行规模为1,299,999,998.64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五)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共10名,不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本次发行对象具体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4,294,745661,309,994.1018个月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8,210,18099,999,992.406个月
3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76,68345,999,998.946个月
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3,136,288159,999,987.846个月
5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105,09049,999,996.206个月
6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4,105,09049,999,996.206个月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82,92267,999,989.966个月
8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4,022,98848,999,993.846个月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53,026101,739,856.686个月
10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45,33613,950,192.486个月
合计106,732,3481,299,999,998.64-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中车金控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除中车金控外的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结束后减持需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新的规定或要求,将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七)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30,000万元(含13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98.6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29,936.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9,370,062.47元,将全部用于创新中心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清洁能源装备提质扩能项目、新能源汽车减振制品能力提升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2025年6月16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于2025年6月16日收盘后向115名(未剔除重复)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前述115名投资者包括:①已提交认购意向函的44名投资者;

②截至2025年5月3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国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③其他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3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4家证券公司、9家保险机构投资者、6家其他投资者。自《发行与承销方案》《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上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前一日24时前(即2025年6月18日24时前),发行人新增收到10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新增收到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投资者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湖南战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董易
6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陈学赓
8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张宇
10宋文光

经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也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时间内(2025年6月19日(T日)上午9:00-12:00),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48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单》,除1名认购对象不在认购邀请名单范围内,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表达认购意向,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其余47名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并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

除6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41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上述47名投资者均为有效申购。具体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为有效申购
1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1.3850,000,000
2尹岩龙11.7430,000,000
3厦门创合鹭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合鑫材(厦门)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8120,000,000
4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16.7948,000,000
12.2749,000,000
11.3850,000,000
5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10100,000,000
6中节能(湖北)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850,000,000
7长沙麓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1.7560,000,000
8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1.9730,000,000
9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12.13160,000,000
11.75180,000,000
11.50200,000,000
10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12.0050,000,000
11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12.81100,000,000
11.31200,000,000
12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060,000,000
13湖南战新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1730,000,000
10.6535,000,000
14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4030,000,000
15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1088,000,000无需
9.80103,000,000
16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2.6450,000,000
17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0030,000,000
18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2.64160,000,000
19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9930,000,000无需
10.0934,000,000
20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1830,000,000
21宋文光10.6430,000,000
22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7530,000,000
11.4032,000,000
23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5230,000,000
2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4566,500,000无需
10.4181,000,000
9.6193,000,000
25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益安富家15号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1.7630,000,000
26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5140,000,000
2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350,000,000
28蒋辉11.3730,000,000
29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6871,000,000
10.89107,000,000
30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0.7130,100,000
31陈学赓10.3830,000,000
9.8845,000,000
32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8130,000,000
33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1560,000,000无需
34德清升华立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7930,000,000
35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2.6450,000,000
36李天虹10.8930,000,000
9.6035,000,000
37上海兖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山能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0050,000,000
38前海中船(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960,000,000
11.1990,000,000
10.99120,000,000
39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7046,000,000
40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2.1699,900,000
9.59100,000,000
4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5263,000,000
11.4599,400,000
10.82127,600,000
42杨岳智10.7230,000,000
9.7240,000,000
43张宇10.6830,000,000
10.3135,000,000
10.0640,000,000
44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9830,000,000
11.6650,000,000
4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4530,220,000
11.1836,400,000
4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5168,000,000无需
12.11169,400,000
11.88200,000,000
4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6076,800,000无需
12.20101,740,000
11.39200,000,000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2.18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106,732,348股,认购总金额为1,299,999,998.64元,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中车金控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拟以现金认购本次融资规模的50.87%,即54,294,745股。中车金控接受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的最终发行价格且不参与竞价,其股份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包括中车金控在内的10名对象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4,294,745661,309,994.1018个月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8,210,18099,999,992.406个月
金股份有限公司
3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776,68345,999,998.946个月
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3,136,288159,999,987.846个月
5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105,09049,999,996.206个月
6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4,105,09049,999,996.206个月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82,92267,999,989.966个月
8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4,022,98848,999,993.846个月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353,026101,739,856.686个月
10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45,33613,950,192.486个月
合计106,732,3481,299,999,998.64-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A股)股票,中车金控已与发行人签署了《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已分别与发行人签署《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相关承诺,除中车金控外,本次其他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国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由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信息

1、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名称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18日
注册资本427,084.6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陆建洲
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一号院1号楼7层801(园区)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一号院1号楼7层801(园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2LAT6K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54,294,745 股
股份限售期18个月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4日
注册资本3329439.227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樱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007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0层、11层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92LM5C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8,210,180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3、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3年1月6日
出资额10011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维)
主要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385号
主要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湘江财富金融中心A座1105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C72T654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3,776,683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4日
注册资本70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祥玉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821室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丙12号院2号楼中国诚通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MC49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13,136,28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5、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6月29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亮
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F-18房
主要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裙楼三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GFNW7N
经营范围资本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产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105,090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6、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7月16日
注册资本56926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湘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管理中心二环西路220号云南软件园(高新区产业研发基地)基地B座第5楼524-4-268号
主要办公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16号云南能投集团16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2479647Y
经营范围利用符合监管要求的资金开展股权、债权投资及管理;受托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商务信息咨询;电子商务技术咨询;供应链管理;网站建设;供应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供应链数据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综合服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105,090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5,582,922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8、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名称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9月5日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江力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经开区)东津商务大楼D座(2号楼)附楼232-240室
主要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襄阳大厦2310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526232779
经营范围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供应业、金融业的投资;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022,98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6月8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8层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8,353,026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10、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产品“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5月17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晓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1号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香樟街39号国贸金融大厦29层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XLQ778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获配数量1,145,336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中包括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中车金控,为发行人关联方,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除中车金控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时代新材、国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一年与中车金控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发行人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中车金控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综上,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说明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及《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类别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1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B类)
2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类)
3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基石创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A类)
4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类)
5湖南兴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C4级普通投资者
6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C5级普通投资者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类)
8襄阳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C4级普通投资者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A类)
10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行远富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A类)

经核查,上述10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中车金控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拟认购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其就参与本次认购的资格及认购资金来源,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认购资格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认购资金来源

本次认购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本公司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认购的时代新材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时代新材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情形;不存在接受时代新材、控股股东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公司承诺不会向时代新材其他发行对象作出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收益承诺,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除中车金控外,本次发行的其他认购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时代新材、国金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金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保荐代表人:杨路、徐阳军项目协办人:曹凌跃其他项目组成员:陈城、陆昊迪电话:021-68826801传真:021-68826800

(二)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志怡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经办律师:唐建平、史胜、袁添玟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三)发行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邹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经办注册会计师:雷江、林莹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四)发行人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邹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欢、曹璐电话:010-85085000传真:010-85185111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份数(股)
1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292,494,10335.48无限售流通股-
2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66,029,0788.01无限售流通股-
3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12,338,7861.50无限售流通股-
4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11,113,9101.35无限售流通股-
5毛玉霞8,696,7001.05无限售流通股-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8,596,5141.04无限售流通股-
7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7,709,6660.94无限售流通股-
8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7,179,6750.87无限售流通股-
9中车南京浦镇实业管理有限公司7,070,1090.86无限售流通股-
10谭若闻6,370,0000.77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427,598,54151.86--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份数(股)
1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292,494,10331.41无限售流通股
2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20,323,82312.92无限售流通股与限售流通股54,294,745
3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有限公司13,136,2881.41限售流通股13,136,288
4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12,338,7861.33无限售流通股
5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一组合11,113,9101.19无限售流通股
6毛玉霞8,696,7000.93无限售流通股
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8,596,5140.92无限售流通股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性质限售股份数(股)
时主题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8,210,1800.88限售流通股8,210,180
9中车株洲车辆实业管理有限公司7,709,6660.83无限售流通股
10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7,179,6750.77无限售流通股
合计489,799,64552.6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21,650,0002.63%128,382,34813.79%
无限售条件股份802,798,15297.37%802,798,15286.21%
合计824,448,152100.00%931,180,500100.00%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未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除中车金控外,本次获配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股份认购协议》 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的相关要求。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杨 路 徐阳军

项目协办人:

曹凌跃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唐建平

经办律师:

史 胜

经办律师:

袁添玟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三、审计机构声明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有关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雷江

林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四、验资机构声明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就本次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中的内容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张欢

曹璐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保荐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发行人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7、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1、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黑龙江路639号

电话:0731-22837786

传真:0731-22837786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3楼

电话:021-68826801

传真:021-68826800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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