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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瑞:对外捐赠管理办法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8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统一管理,全面履行社会责任,有效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所有资金或资产实施的对外捐赠行为。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投向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之外,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条 对外捐赠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开展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未履行决策审批程序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负责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对外捐赠

统筹管理;负责审核对外捐赠项目预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对外捐赠的统计、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捐赠的全面预算、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主办部门做好对外捐赠相关图文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做好归档后对外捐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对外捐赠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安排捐赠事项,并纳入公司预算管理。未纳入对外捐赠预算支出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每年10月底组织收集下一年度对外捐赠需求。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需求报送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拟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下属分子公司上报对外捐赠需求,详细说明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金额等内容。

(二)其中,控股子公司上报对外捐赠需求前,应履行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收到主办部门、下属分子公司需求报送后,审核捐赠事项,提出相关意见;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汇总通过审核的捐赠事项,统一组织履行以下决策程序,纳入公司下年度预算计划。

(一)单笔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下的捐赠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到1000万元(含)的捐赠支出,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捐赠支出,由股东大会审批;

(四)每一会计年度内,捐赠金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新发生的任何一笔捐赠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捐赠事项纳入年度预算计划后,由提报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确需发生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时,应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应由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提出捐赠请示,详细说明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金额和预算调整等内容,经公司财务资产部、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审核会签,由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负责履行上述第十四条决策程序,在履行公司年度预算调整程序后实施。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审核会签,由下属子公司报送捐赠事项相关主办部门负责履行上述第十四条决策程序,在履行公司年度预算调整程序后实施。第十七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发生超出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可特事特办,随时上报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对于缺乏法律法规或其他合理依据的摊派性捐赠,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时,应认真审核受赠方资质,签订对外捐赠合同。根据国际化业务需要,在境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捐赠,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使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实施对外捐赠项目应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过程跟踪和后评估管理,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实施捐赠的主办部门应督促受赠方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后评估工作,项目总结报告和评估报告应报备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第二十三条 对外捐赠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完成对外捐赠手续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资产权属变更手续,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外捐赠事项检查或抽查。对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及时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未实行预算管理、未及时报送信息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并纳入工作评价。对于以权谋私、将企业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纪律检查、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多种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对外捐赠事项在决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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