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日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目录
一、会议议程 ...... 3
二、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办法的说明 ...... 4
三、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5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6
五、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14
六、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6
七、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21
八、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22
九、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3
十、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 24
十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 25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十二、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附件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26
附件2: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 94
附件3: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 104
附件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4月修订) ...... 111
会议议程
一、宣布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始
二、审议下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三、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现场统一回答股东提问
五、选举监票人
六、分发表决表,投票表决,收取选票
七、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汇总表决结果
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十一、宣布股东大会结束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办法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投票前请阅读本说明。
现场投票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大会设计票人和监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表决前,先举手表决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二、表决规定:
1、未交的表决票视同未参加表决;
2、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票上的各项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的方格处画“√”,不选、多选或涂改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3、请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名称、持股数、在“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否则,该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视同未参加表决。
三、同一表决票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一种,若股东在参与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同时参与了网上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投票结束后,在律师见证监督下,监票人进行清点计票,填写《现场表决结果统计表》,并将每项表决内容的实际投票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网络投票表决办法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9:15-15:0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组织筹备,处理会议现场相关事宜。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事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向大会会务组申请,并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非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会议期间未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
四、股东的发言、质询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制止其发言或拒绝回答。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议案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2024年度受消费意愿不足、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我国服装内销市场增速放缓。公司基于全域零售、职业装定制两大主营业务,多措并举应对市场挑战,积极应对压力。报告期内,公司扎实推进舒适战略,从“追击舒适产品、夯实舒适认知、升级舒适体验”等方面着手,发挥产业链协同优势,有序推进渠道转型建设,提高ShoppingMall类门店业态的市场份额。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5,907.4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受业务收入下滑、毛利率下降等影响出现亏损。
、追击舒适产品一是以舒适为核心理念,通过科技赋能提升产品功能性,实现衬衫品类的革命性突破,以“舒适一身”“舒适四季”为轴心,通过技术突破(奢品级工艺升级)、款型迭代(日本衬衫大师联名)、色彩革新(多巴胺色系应用)三维发力,增强消费者对核心爆品的品牌联想,构建全场景舒适产品矩阵。截至目前,黑科技爆品“红豆
感舒适衬衫”累计销量突破
万件,并获得权威市场调研机构欧睿信息咨询公司授予的“
感衬衫中国第一”市场地位声明认证。二是升级大商品管理体系、上线中央配送中心,在SKU效能管理、核心品类深度运营、智能调补货等方面加强数据驱动,提升商品区域适配度。
此外,公司负责起草的《舒适衬衫》团体标准获中国服装协会批准、发布;荣获“江苏特色好礼奖”“2024年度十大类纺织创新产品奖”等产品荣誉。
、夯实舒适认知
一是官宣品牌代言人林更新,通过话题构建、多维度内容种草、线上线下融合营销及持续发酵等动作,打造高效能的传播体系。微博平台,“林更新更新衬衫”“林更新请把衬衫焊身上”“林更新的衬衫纽扣会发光”等热搜话题实现亿次级曝光;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以“专业测评+KOC体验+场景种草”等形式激发了核心用户群体
的口碑效应。
二是持续丰富品牌活动,策划“舒适红豆向上而行”红豆男装发展大会、“七夕穿红豆,爱人更舒适”、明星同款“舒适新年礼”、演员郭品超一日店长路演等活动。公司持续以事件活动、产品体验、核心商圈地铁广告等提升品牌曝光度,强势打造舒适认知。报告期内,公司荣获“2024年度国潮品牌”“杰出代言人营销”“金禧奖·2024全球影响力品牌”等品牌荣誉。三是围绕“新质生产力”放大品牌声量。新华社客户端新华视界栏目、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频道、央视财经频道、江苏卫视等权威媒体报道红豆男装5G全连接工厂,并荣获“年度杰出新质生产力企业”“2024新质生产力产业实践创新案例”等荣誉。
、升级舒适体验
依托全渠道运营、公私域融合,公司通过优质渠道布局与场景化服务升级,全力提升渠道运营效能与消费者舒适体验。
一是线下渠道结构持续优化,加速进驻ShoppingMall,提高该类门店占比。报告期内,公司尝试孵化男装新物种,在南京地标商圈——万象天地开设“舒适红豆店”,强调舒适感、科技感,携手设计师创新空间设计,并通过“舒适一身”四大穿搭场景来革新男性着装体验。此外,公司加快创新门店增量业务、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在精细化运营中深度结合社群营销活动,加强店铺会员维系及销售转化。截至2024年末,公司门店数量1,000家,其中直营店
家、加盟联营店
家。
二是线上渠道承接舒适定位。公司锚定舒适定位,差异化运营天猫、京东、抖音等主流电商平台及社群私域营销阵地。一方面,公司聚焦产品的差异化竞争,围绕特色主推商品表达舒适卖点,以素人街拍、专题节日氛围等形式丰富视觉场景化表达,提高产品曝光率。另一方面,公司加强内容营销和渠道合作,持续以精选垂类达人合作、自制视频投放等形式撬动公域流量,并通过AI技术深度应用提高效率,从基础店铺运营转向深度数据挖掘与精准营销。报告期内,公司荣获腾讯智慧零售“年度行业经营标杆”“全域增长:品牌突破增长”等奖项。
、稳固职业装市场份额
一是重点省份强化深耕、重点项目精准聚焦,持续提升职业装业务的“品牌+设计+市场”能力。依托专业营销团队及全国直营办事处网络,公司建立战略重点客户
定期沟通、市场信息深度分析制度,动态跟踪区域市场需求,挖掘潜在客户,配套量体定制及售后全周期服务。二是以产业链优势提供增值服务,从面料创新到智能生产实现快速响应。利用5G智能工厂、百余项服装专利等技术优势,开发兼具功能性与舒适性的差异化产品,满足多场景职业着装的细分需求。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
、服装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
)报告期内实体门店情况
品牌 | 门店类型 | 2023年末数量(家) | 2024年末数量(家) | 2024年新开(家) | 2024年关闭(家) | 2024年加盟联营店转直营店(家) |
HOdo男装 | 直营店 | 476 | 496 | 44 | 46 | 22 |
HOdo男装 | 加盟联营店 | 526 | 504 | 62 | 62 | -22 |
合计 | - | 1,002 | 1,000 | 106 | 108 | 0 |
(
)报告期内各品牌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品牌类型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
HOdo男装 | 133,001.39 | 82,122.84 | 38.25 | -17.20 | -4.54 | -8.19 |
贴牌加工服装 | 48,094.51 | 36,902.64 | 23.27 | 3.82 | -11.58 | 13.36 |
(
)报告期内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分门店类型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
直营店 | 61,920.12 | 31,435.75 | 49.23 | -1.23 | 24.82 | -10.60 |
加盟店 | 22,457.86 | 19,885.34 | 11.45 | -40.25 | -29.21 | -13.81 |
合计 | 84,377.98 | 51,321.09 | 39.18 | -15.86 | -3.67 | -7.69 |
(4)报告期内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销售渠道 | 2024年 | 2023年 |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线上销售 | 46,869.82 | 25.88 | 46.74 | 58,259.29 | 28.15 | 51.40 |
线下销售 | 134,226.08 | 74.12 | 29.92 | 148,692.82 | 71.85 | 33.24 |
合计 | 181,095.90 | 100.00 | 34.27 | 206,952.11 | 100.00 | 38.35 |
(5)报告期内各地区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地区 |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占比(%)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东北 | 5,447.55 | 3.01 | 5.24 |
华东 | 85,205.15 | 47.05 | -9.73 |
华北 | 20,911.78 | 11.55 | 18.63 |
华中 | 16,651.98 | 9.20 | -34.17 |
西南 | 7,611.18 | 4.20 | -44.49 |
华南 | 9,772.22 | 5.40 | 13.89 |
西北 | 14,974.88 | 8.27 | -4.03 |
境内小计 | 160,574.74 | 88.67 | -10.98 |
出口 | 20,521.16 | 11.33 | -22.74 |
境外小计 | 20,521.16 | 11.33 | -22.74 |
合计 | 181,095.90 | 100.00 | -12.49 |
(6)报告期内,直营门店中连续开业12个月以上门店的平均单店营业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品牌 | 2024年 | 2023年 | ||||
门店数(家) | 营业收入 | 平均营业收入 | 门店数(家) | 营业收入 | 平均营业收入 | |
HOdo男装 | 372 | 48,909.71 | 131.48 | 321 | 47,730.79 | 148.69 |
二、公司关于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
(一)行业格局和趋势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五五”发展的关键之年,虽然外部形势高度复杂,但纺织行业总体上仍处于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战略机遇期。
一方面,全球经济和终端消费增长乏力,贸易摩擦频发,国际供应链布局深度调整,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仍较多;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经营压力较大等困难挑战也仍有赖于行业通过深化供给侧改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予以化解。另一方面,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长期向好,随着消费信心、市场活力逐渐增强,国内需求有望内生改善,预计2025年我国服装内销市场将呈现平稳向好态势,叠加2024年低基数因素,内销增速或将有所回升,内销市场对服装行业发展的压舱石作用进一步增强。
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服装行业坚守“科技、时尚、绿色、健康”产业新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形成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产业新势能,将推动行业经济延续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
(二)公司发展战略
以服装为主业,秉承“舒适红豆”品牌理念,公司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聚焦舒适赛道,构建“全域零售+职业装定制”双引擎模型,加速全渠
道零售网络布局,提升品牌势能;另一方面加快数智化转型,通过智能制造、柔性供应链、精准营销等系统建设,探索AI新零售模式,持续锻造新质生产力。通过产品创新迭代与精益化运营,公司持续打造高性价比的舒适着装解决方案,引领普惠型消费升级,致力于成为男装行业领军型企业。
(三)经营计划
、品牌建设:深化“舒适科技”心智,打造舒适服装新标杆。2025年,公司将围绕“舒适科技”进行升级,构建“产品+内容+体验”三位一体的品牌价值体系。产品端:依托“
感舒适衬衫”
万件累计销量里程碑,携手日本衬衫大师吉國武打造“
感舒适衬衫
3.0
”,拓展商务休闲、户外轻运动等场景,形成“正装
感+休闲
感+功能
感”全场景产品矩阵。内容端:全平台放大代言人传播声量,策划“衬心如意舒适踏青”“爸气十足粽享舒适”等节日活动,强化产品种草和私域运营,并以明星路演、商圈广告等拉升区域热度。体验端:在南京等核心城市落地多家“舒适红豆”新物种门店,以“舒适一身”为核心理念,创新视觉引导与产品搭配陈列,提升用户体验和转化率。
、零售升级:突破商务局限,提升渠道经营质量。一是优化渠道结构。集中资源加快ShoppingMall、重点省份的市场渗透,有序关闭部分低效门店,并重构盈利模式,将在非重点省份试点订货加盟制。
二是打造高效能门店。在日常营销的基础上,实施“淡季不淡旺季更旺”的营销策划,抓好周末营销、路演地推、团购、快闪店等具体动作。同时激发店员积极性,推进“颗粒归仓计划”严控前后台成本,持续以精细化运营提质增效。
三是规划全新货盘。立足舒适优势,公司将不断突破商务局限,延展户外、休闲场景,通过聚焦核心单品规模化突破、应季主销款多场景延伸、产品价格带拓宽、精准波段企划与供应链联动等举措,持续扩充产品矩阵,快速响应核心客群的消费需求。
同时,公司积极探索AI新零售。公司与杭州酷店掌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建门店全生命周期管理新生态,基于新技术共创视频巡检、培训陈列、店务自检、运营BI等业务管理场景,提升运营效率、客户体验,打造更懂消费者的数字门店。
、电商突破:构建“自营+联营”双引擎,扩大舒适赛道电商份额。
自营电商:发力公司自营重点渠道,持续推动品类深耕、渠道突破工作。一方面,
做大店铺体量,依托各平台营销活动、“数字人+真人”
小时轮播等助力日销增长,不断精准店铺人群画像,以差异化视觉表达提升转化率。另一方面,聚焦核心品类,通过“
感舒适衬衫”“3D高弹裤”等爆款引擎,打造休闲、商务、户外三大场景产品矩阵,满足用户经典商务的舒适质感需求,同时增宽时尚休闲和户外运动品类,顺应品牌定位与市场趋势。联营电商:以品牌高质量发展为核心,聚合优质平台、供应商、运营商,试点品牌联营模式,打造共赢的生态体系。
、职业装聚力攻坚:聚焦重点业务市场,积极引进资源型人才。一是以亿元级战略办事处为核心,持续孵化千万级办事处,聚焦重点省份的金融单位、政府采购、央国企,建设能快速响应“投招标+设计+量体+售后”服务铁军,并依托优质供应链创新各类防护工装产品,确保产品和服务紧密贴合市场需求。二是引进资源型人才,提升公司整体业务力量。
三、董事会日常工作
(一)董事会会议情况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审议通过议案情况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 2024年1月19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公司拟申请敞口授信额度,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的议案;3、关于重新审议《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4、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5、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议案;6、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 | 2024年4月15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4、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5、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4年4月23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总经理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1)关于戴敏君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2)关于王昌辉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3)关于顾金龙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4)关于杨其胜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5)关于孟晓平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6)关于谭晓霞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9、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 |
案;10、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11、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12、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13、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14、关于公司2023年度ESG报告的议案;15、关于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1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18、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 | 2024年4月26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 | 2024年5月24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 2024年8月12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选聘周宏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2、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调整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 2024年8月23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出售物流配送中心相关资产的议案;2、关于公司为资产出售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2024年8月27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关于对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 | 2024年10月28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 | 2024年12月27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2024年公司共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与1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审议通过议案情况 | 决议执行情况 |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4年2月5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公司拟申请敞口授信额度,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按需提供担保的议案;3、关于重新审议《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 均已有效执行 |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4年5月15日 |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7、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 | 均已有效执行 |
(三)董事会下设各委员会履职情况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自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负责的专业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审阅资料、会议沟通、现场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审慎、细致的审议并投出赞成票。
(五)信息披露工作针对监管部门全面从严监管理念,董事会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控信息披露风险,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系统性、规范性与及时性。2024年度,公司完成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4份定期报告的编制披露工作,并规范披露了临时公告81份。
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2024年,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有效监督,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召开会议的次数 | 4 |
监事会会议情况 | 监事会会议议题 |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1、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5、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1)关于何旭丽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2)关于郭军伟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6、关于公司2023年度ESG报告的议案;7、关于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8、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1、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3、关于对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 |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规范运作,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的原则,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工作认真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违规情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四、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和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兼顾了公司与全体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其必要性,以市场公允价格和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无内幕交易。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
六、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回购注销了部分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相关议案符合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充分监督,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体系的实际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未发现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
月
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审计后的2024年度具体的财务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 2024年 | 2023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22年 |
营业收入 | 1,959,074,407.04 | 2,330,333,411.55 | -15.93 | 2,341,384,258.81 |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 1,920,023,711.55 | 2,286,960,508.50 | -16.04 | 2,287,364,061.9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38,176,848.12 | 30,005,580.15 | 不适用 | 15,039,401.5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84,940,575.74 | 11,543,928.30 | 不适用 | 3,141,532.3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5,419,162.21 | 421,731,612.88 | 不适用 | 107,333,814.52 |
2024年末 | 2023年末 |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 2022年末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543,690,118.74 | 2,954,089,390.51 | -13.89 | 2,987,447,401.49 |
总资产 | 4,377,907,789.50 | 5,267,393,828.74 | -16.89 | 4,736,952,307.03 |
(二)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 | 2023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22年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1 | 不适用 | 0.0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0 | 0.01 | 不适用 | 0.0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2 | 0.01 | 不适用 | 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49 | 0.99 | 减少9.48个百分点 | 0.4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0.16 | 0.38 | 减少10.54个百分点 | 0.10 |
二、报告期公司财务指标变化情况分析
(一)资产、负债构成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本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 上期期末数 | 上期期末数占总资产的比例(%) | 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 | 情况说明 |
应收款项融资 | 2,026,676.65 | 0.05 | 2,923,774.50 | 0.06 | -30.68 | 主要是公司应收回款收到的电子银行承兑票据减少 |
持有待售资产 | 0.00 | 0.00 | 48,567,299.30 | 0.92 | -100.00 | 主要是公司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印染车间的资产(应收账款及房屋、土地)交易已完成 |
其他流动资产 | 40,955,244.69 | 0.94 | 4,645,668.30 | 0.09 | 781.58 | 主要是公司增值税留抵税、仓储租赁及广告费用摊销的增加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162,871,411.35 | 3.72 | 254,809,172.55 | 4.84 | -36.08 | 主要是投资项目华云数据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损失 |
固定资产 | 366,924,678.77 | 8.38 | 856,175,269.56 | 16.25 | -57.14 | 主要是公司出售了物流配送中心 |
使用权资产 | 311,991,760.16 | 7.13 | 192,294,611.15 | 3.65 | 62.25 | 主要是公司门店房租到期续租的增加 |
无形资产 | 74,619,250.58 | 1.70 | 131,658,389.60 | 2.50 | -43.32 | 主要是公司出售了物流配送中心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60,000.00 | 0.01 | 4,350,000.00 | 0.08 | -91.72 | 主要是控股子公司红日风能股权转让后,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 |
应付票据 | 68,494,271.87 | 1.56 | 149,118,592.59 | 2.83 | -54.07 | 主要是公司支付货款时减少了票据支付 |
预收款项 | 140,000.00 | 0.00 | 1,136,514.00 | 0.02 | -87.68 | 主要是公司预收房租款的减少 |
合同负债 | 74,243,337.28 | 1.70 | 14,269,746.64 | 0.27 | 420.28 | 主要是公司预收货款的增加 |
持有待售负债 | 0.00 | 0.00 | 21,011,383.66 | 0.40 | -100.00 | 主要是公司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印染车间的负债(应付账款)交易已完成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138,660,888.15 | 3.17 | 241,573,153.38 | 4.59 | -42.60 | 主要是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已归还 |
长期借款 | 120,000,000.00 | 2.74 | 305,700,000.00 | 5.80 | -60.75 | 主要是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借款已归还 |
租赁负债 | 136,970,631.35 | 3.13 | 61,666,129.78 | 1.17 | 122.12 | 主要是公司门店房租到期续租的增加 |
递延收益 | 7,262,004.98 | 0.17 | 21,276,883.26 | 0.40 | -65.87 | 主要是物流配送中心出售后,相关项目专项奖励确认收益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7,155.26 | 0.00 | 1,447,370.18 | 0.03 | -88.45 | 主要是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抵消的减少 |
(二)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增减比例(%) | 变化原因 |
税金及附加 | 26,317,996.45 | 15,614,393.33 | 68.55 | 主要是出售物流配送中心税费的增加 |
财务费用 | 33,219,007.73 | 21,165,893.14 | 56.95 | 主要是物流配送中心专项借款上期利息支出部分资本化,本期利息支出全部费用化的增加 |
投资收益 | 17,488,764.49 | 57,184,175.82 | -69.42 | 主要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的投资收益的减少 |
信用减值损失 | -11,860,414.68 | -1,224,357.86 | -868.70 | 主要是计提的坏账减值准备的增加 |
资产减值损失 | -32,240,545.22 | -9,800,714.45 | -228.96 | 主要是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的增加 |
资产处置收益 | 16,382,609.70 | 10,514,093.67 | 55.82 | 主要是出售印染车间资产(房屋土地)的收益 |
营业外收入 | 4,531,831.88 | 314,196.86 | 1342.35 | 主要是收到的赔款收入及核销往来款项的增加 |
营业外支出 | 1,229,658.60 | 3,374,233.35 | -63.56 | 主要是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的减少 |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原因分析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增减比例(%) | 变化原因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5,419,162.21 | 421,731,612.88 | 不适用 | 主要是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减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的增加以及支付的各项税费的增加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50,528,966.06 | -131,831,819.92 | 不适用 | 主要是公司出售物流配送中心收到的现金增加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67,914,034.87 | 99,920,476.26 | 不适用 | 主要是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的增加 |
三、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分销售模式经营情况分析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 ||||||
分行业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
服装 | 181,095.90 | 119,025.47 | 34.27 | -12.49 | -6.84 | 减少3.99个百分点 |
坯布 | 5,696.25 | 5,172.77 | 9.19 | -31.03 | -28.06 | 减少3.75个百分点 |
其他 | 5,433.85 | 4,189.38 | 22.90 | -17.88 | -13.52 | 减少3.89个百分点 |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 ||||||
分产品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
西服 | 14,150.73 | 9,167.75 | 35.21 | -27.49 | -30.71 | 增加3.00个百分点 |
衬衫 | 37,189.70 | 21,777.50 | 41.44 | -17.02 | -9.99 | 减少4.57个百分点 |
毛衫 | 8,349.15 | 5,609.83 | 32.81 | -9.69 | 4.20 | 减少8.95个百分点 |
T恤 | 13,771.11 | 8,702.45 | 36.81 | -3.38 | 8.61 | 减少6.97个百分点 |
休闲服 | 61,661.13 | 42,244.21 | 31.49 | -5.42 | 3.64 | 减少5.98个百分点 |
裤子 | 26,595.40 | 16,366.54 | 38.46 | -19.20 | -17.89 | 减少0.98个百分点 |
其他 | 5,433.85 | 4,189.38 | 22.90 | -17.88 | -13.52 | 减少3.89个百分点 |
运动装 | 19,378.67 | 15,157.19 | 21.78 | -7.79 | -6.73 | 减少0.89个百分点 |
坯布 | 5,696.25 | 5,172.77 | 9.19 | -31.03 | -28.06 | 减少3.75个百分点 |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
分地区
分地区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
东北 | 5,631.90 | 3,899.35 | 30.76 | 4.96 | 17.04 | 减少7.15个百分点 |
华东 | 93,784.74 | 58,093.62 | 38.06 | -16.73 | -9.79 | 减少4.76个百分点 |
华北 | 21,619.43 | 12,015.46 | 44.42 | 18.31 | -5.32 | 增加13.87个百分点 |
华中 | 17,215.48 | 13,063.49 | 24.12 | -34.35 | -22.63 | 减少11.50个百分点 |
西南 | 7,868.75 | 4,589.51 | 41.67 | -44.64 | -45.62 | 增加1.04个百分点 |
华南 | 10,102.91 | 8,224.83 | 18.59 | 9.24 | 35.69 | 减少15.87个百分点 |
西北 | 15,481.63 | 10,847.44 | 29.93 | -4.29 | 0.95 | 减少3.64个百分点 |
出口 | 20,521.16 | 17,653.92 | 13.97 | -22.74 | -24.91 | 增加2.47个百分点 |
主营业务分销售模式情况 |
销售模式
销售模式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 营业成本比上年增减(%) | 毛利率比上年增减(%) |
线上 | 46,869.82 | 24,960.75 | 46.74 | -19.55 | -11.84 | 减少4.66个百分点 |
直营 | 61,920.12 | 31,435.75 | 49.23 | -1.23 | 24.82 | 减少10.60个百分点 |
加盟 | 22,457.86 | 19,885.34 | 11.45 | -40.25 | -29.21 | 减少13.81个百分点 |
批发及其他 | 60,978.20 | 52,105.78 | 14.55 | -13.09 | -19.18 | 增加6.44个百分点 |
四、主要子公司及参股公司2024年经营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名称 | 业务性质 | 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总资产 | 净资产 | 净利润 |
无锡红豆运动科技有限公司 | 制造业 | 10,000万 | 2,900万 | 198,628,864.15 | 61,799,849.83 | 7,429,110.28 |
嘉兴红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服务业 | 30,000万 | 22,000万 | 243,082,830.32 | 242,221,966.17 | 6,537,805.94 |
无锡红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贸易 | 100万 | 100万 | 47,646,389.46 | 28,556,818.95 | 2,919,792.85 |
无锡红豆织造有限公司 | 制造业 | 200万 | 200万 | 121,821,795.69 | 61,350,051.47 | 2,187,856.72 |
无锡红豆男装有限公司 | 制造业 | 500万 | 500万 | 239,428,311.98 | 29,451,448.77 | 1,266,299.47 |
江苏长三角纺织服饰检测有限公司 | 制造业 | 200万 | 200万 | 12,967,939.22 | 11,330,924.15 | 849,871.46 |
无锡红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贸易 | 1,000万 | 1,000万 | 3,795,266.66 | 455,577.35 | -342,429.50 |
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金融 | 156,000万 | 156,000万 | 4,039,114,532.17 | 1,983,319,952.34 | 40,481,396.57 |
江苏阿福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 | 35,000万 | 35,000万 | 852,362,269.07 | 437,240,104.02 | 32,492,664.79 |
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237,135,932.93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8,176,848.12元。截至2024年
月
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598,735,894.05元。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经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2024年已实施的半年度利润分配和股份回购金额以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为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经董事会研究,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提请各位股东审议。公司已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
月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开披露。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具体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月
日
议案六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公证天业”)是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经对公司与公证天业历年的合作情况审核后认为:公证天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清楚,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董事会认真研究,拟聘请公证天业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其2025年度审计报酬、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2024年,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勤勉尽责,为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做出了贡献。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公司的效益状况、地区和公司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拟定如下:
姓名 | 职务 | 2024年度薪酬(含税)(万元) |
周宏江 | 董事长 | 70.00 |
王昌辉 | 董事、总经理 | 72.22 |
顾金龙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122.55 |
何旭丽 | 监事 | 20.61 |
郭军伟 | 职工代表监事 | 13.68 |
戴敏君 | 董事长(离任) | 13.76 |
注:
1、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不领取董事/监事职务报酬;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报酬,不再领取董事/监事职务报酬。
2、独立董事津贴每年6.5万元(税前),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等),公司给予据实报销。
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议案八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列席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附件
)
、股东会议事规则(附件
)
、董事会议事规则(附件
)
、独立董事制度(附件
)
以上议案请审议,谢谢!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
月
日
附件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5688Q。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政复[1998]99号)批准,由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无锡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5688Q。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红仕女装厂、无锡市雏鹰服装厂、无锡市锡山兴达制衣厂、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和自然人周海江先生。上述发起人在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时,以拥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红仕女装厂、无锡市雏鹰服装厂、无锡市锡山兴达制衣厂、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和自然人周海江先生。上述发起人在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
有的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12,952.3万股。其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2,615.5402万股;无锡市红仕女装厂认购64.7615万股;无锡市雏鹰服装厂认购64.7615万股;无锡市锡山兴达制衣厂认购64.7615万股;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认购129.523万股;自然人周海江认购12.9523万股。 | 时,以拥有的原锡山市红豆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12,952.3万股。其中,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2,615.5402万股;无锡市红仕女装厂认购64.7615万股;无锡市雏鹰服装厂认购64.7615万股;无锡市锡山兴达制衣厂认购64.7615万股;无锡市东方相思服装厂认购129.523万股;自然人周海江认购12.9523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12,952.3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229,137.1852万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229,137.185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
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
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新增一节,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上述担保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上述担保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财务资助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财务资助行为,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董事书面提议,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
律意见。 | 法律意见。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九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八十四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 |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出股东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在股东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就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 |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会就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采取累积投票时,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
与要求如下:(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大会时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时进行选举。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时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二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
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50%的;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享有下列投资、决策权限:(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资产抵押、提供担保事项,其中,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50%的;(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50%,或虽超过50%但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三)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四)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在10,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六)单项借款在30,000万元以内的;(七)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5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八)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3,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 |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三)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四)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五)单项借款在30,000万元以内的;(六)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5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七)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3,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 |
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九)赠与、捐献价值在5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800万元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下列职权:(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二)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送达、电话、邮件、微信、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送达、电话、邮件、微信、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手表决。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
新增一节,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新增一节,序号依次顺延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四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2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2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第一百四十五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内,享有下列职权:(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10%的;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万元;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内,享有下列职权:(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的事项: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满10%的;②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③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④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 |
业收入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2)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满30万元;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满300万元,或虽超过3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的关联交易。(3)公司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在1,0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4)单项借款在20,000万元以内的;(5)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1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6)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5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7)赠与、捐献价值在80万元以内的。如 | 金额不满100万元;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0万元;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满10%,或虽超过10%但绝对金额不满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2)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①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满30万元;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满300万元,或虽超过300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0.5%的关联交易。(3)单项借款在20,000万元以内的;(4)报废、毁损、呆坏帐的处理(单项)在1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5)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与处理,价值在500万元以内的。如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单笔金额超过上述数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本章条款全部删除,序号依次顺延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一)公司在实现盈利、可实施分配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形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一)公司在实现盈利、可实施分配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形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当年度经营情况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在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情形之一:(1)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在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 |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 体的中期分红方案。(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形成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明确意见。股东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 |
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删除一条,移至第一百五十九条。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一条,移至第一百五十八条。 |
新增一条,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一条,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 第八章通知与公告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送达、电话、邮件、微信、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 | 删除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六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 |
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一条,序号依次顺延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 |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第十章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第一百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四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 第二百零三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 |
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无锡市数据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附件2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董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时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
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第三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七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除上述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外,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其他事项,可由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第四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公司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月
日
附件3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落实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下列职权: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二)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告。
第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董事会组成
第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条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五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送达、电话、邮件、微信、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第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电话、邮件、微信、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名,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六章会议提案规则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董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要求讨
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第二十五条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本规则规定,董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议案内容要提前三天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七章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人员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可以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五条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
应充分听取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列席人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同意和弃权的董事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否决提案的,提案人可要求董事会复议一次。
第四十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会后事项第四十一条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附件4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5年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得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
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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