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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4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材料准备、议案收集等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九)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十一)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专人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时,须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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