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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5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3

(2025年

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完善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程序与原则,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初步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应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决议。

第十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全体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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