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发展”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红星发展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2号),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94,302股,发行规模579,999,997.22元,扣除发行费用11,951,381.8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8,048,615.35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了《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030036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收购青岛红蝶新材料有限公司75%股权 | 40,696.43 | 26,000.00 | 26,000.00 | 26,000.00 |
2 | 5万吨/年动力电池专用高纯硫酸锰项目 | 20,114.49 | 20,000.00 | 0.00 | 0.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0,804.86 | 10,804.86 | 10,804.86 | 10,804.86 |
4 | 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 | 20,000.00 | 8,117.04 | ||
合计 | 71,615.78 | 56,804.86 | 56,804.86 | 44,921.90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同时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 | 2025年8月 | 2026年2月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公司“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由重庆大足红蝶锶业有限公司搬迁而来,占地面积126,276.30平方米,配套建设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目前“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已完成主体建设,部分附属工程尚待建设收尾。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购进设备需要安装、调试,尚未达到完全可使用状态;另一方面,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质量,募投项目投建有关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条款,基于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存在部分尾款、质保金等款项因未到支付时点而尚未付款的情况。在该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拟将“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的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
月。
四、保障募投项目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要求,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和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积极协调公司内外部资源配
置,推动募投项目如期完成。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是综合考虑项目当前建设进度、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重庆瑞得思达光电新材料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6年2月。
七、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仲发余俊洋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