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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微: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30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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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1

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国府专审字(2025)第010100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微电子”)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5年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国府审字(2025)第01010128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财务报表附注六(注释6)、附注十二、4、(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附注十五、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所述,2024年度华微电子确认控股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鹏盛”)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华微电子资金的情况。

华微电子自2015年起以预付在建工程采购款等形式通过中间方向上海鹏盛划转资金,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年

日,华微电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吉林证监局立案调查。2025年2月12日,华微电子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微电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49,067.82万元。由于控股股东上海鹏盛尚未对被占用资金进行偿还、未能出具不可撤销的资金偿还计划,且我们未能获取与上海鹏盛偿付能力相关的充分证据,被占用资金的可

收回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对该部分资金占用款的可收回性以及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情况无法予以判断。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重要性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2024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经常性业务近三年的税前利润平均值使用的百分比:5%选取依据:华微电子为主板上市企业,利润法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比较稳定、回报率较合理的企业,因此选用利润指标为衡量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指标,由于近年公司税前利润波动较大,因此取平均值作为选择基准。计算结果:390万元

、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该部分资金占用款的可收回性以及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情况无法予以判断。

、无法表示意见的涉及事项的具体情况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不对后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二)说明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条规定“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括下列方面:(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关于上述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而广泛,且这些要素、账户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三、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一)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所涉及事项事项一:在建工程部分账面余额无法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截止2023年12月31日,华微电子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中部分供应商未结算的款项余额为50,351.30万元,会计师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就上述款项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事项二:其他非流动资产部分账面余额无法实施有效审计程序截止2023年

日,华微电子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余额中包含2023年公司向供应商退回设备未收回的采购款及公司历年支付且无明确到货计划的采购款项共计98,084.40万元。上述设备采购款时间较长,到货时间不确定,且涉及退货未回款从而增加了会计师的疑虑。会计师无法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就上述款项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二)2023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情况事项一、事项二所述的相关事项均系华微电子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余额在财务报表挂账所致。

2025年2月12日,华微电子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号),明确了资金占用的期间和金额,结合公司自查,可以确认资金占用事项在华微电子财务报表中挂账于在建工程、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的金额,华微电子已经采用追溯重述法对2015年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财务报表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审议的《董事会对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说明》。经我们审核后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关于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期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国府专审字(2025)第01010012号)。

差错更正后除仍无法判断相关债权的可收回性及其信用减值损失的计提情况外,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在本期已消除。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2024年年度报告同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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