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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旅联合: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25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

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4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郁炜:

2020年12月,你们与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签订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线中视”)股权收购协议,根据收购协议约定,你们作为交易对手方,承诺新线中视2020-2022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80万元、3,650万元和3,650万元,累计承诺净利润为9,480万元。

根据国旅联合公告,2020-2022年新线中视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027.14万元、

785.08万元和459.81万元,三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累计实现净利润3,272.03万元,累计未实现业绩承诺6,207.97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35%。按协议约定及测算,你们作为业绩承诺方应向国旅联合支付业绩补偿款4,408.91万元。

截至目前,你们尚有3,700.4万元业绩承诺款未付。该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卢郁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作为业绩承诺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一直高度关注新线中视的业绩补偿问题,并已对业绩承诺方提起司法诉讼。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进展,持续督促业绩承诺方履行补偿义务,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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