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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10-13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10日在承钢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数436,009,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46%。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怡平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一、选举牟文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36,009,54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选举王世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36,009,54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热轧卷板',为此,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正。会议同时授权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36,009,54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郭卫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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