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杨立君先生、赖传锟先生、贾申利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杨立君先生、赖传锟先生、贾申利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