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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证券代码:600330证券简称:天通股份公告编号:2025-030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智能”)及全资孙公司天通日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日进”)为本次案件的原告。

●涉案金额:47,742.3419万元(未含诉讼费等费用,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

案件一:天通智能与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部合盛”)、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涉案的金额为26,894.6421万元。

案件二:天通智能与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合盛”)、新疆合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实业”)、合盛硅业涉案的金额为10,235.6958万元。

案件三:天通日进与中部合盛、合盛硅业涉案的金额为10,612.00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天通智能、孙公司天通日进就与合盛硅业下属子公司中部合盛、

东部合盛签订的多份设备买卖合同履约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47,742.3419万元。其中:天通智能与中部合盛、合盛硅业涉案金额为26,894.6421万元,天通智能与东部合盛、合盛实业、合盛硅业涉案金额为10,235.6958万元,天通日进与中部合盛、合盛硅业涉案金额为10,612.004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新01民初454号、(2025)新01民初718号、(2025)新01民初455号等《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案件一【(2025)新01民初454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斌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被告1: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渝峰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禾润街2979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2: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2、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2022年6月27日,天通智能(卖方)与中部合盛(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标的物信息、数量、单价、交付、付款方式、争议等条款,合计货款金额为39,300万元。合同签订后,天通智能按照合同约定准备了相关货物,但应中部合盛迟延发货的要求,天通智能在2023年8月开始发货,至2023年9月11日最后一批货物全部送达中部合盛,并由中部合盛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中部合盛应当在到货后一个月进行安装调试,并在调试后30天内支付30%的到货款,即应当在2023年11月11日前支付30%的到货款11,790万元,但中部合

盛仅支付了1,061.1万元的到货款,剩余到货款10,728.9万元至今仍未支付。中部合盛应当在到货180天后的30天内支付30%的进度款,即应当在2024年4月11日前支付30%的进度款11,790万元,但是中部合盛至今仍未支付。涉案标的物的质保期于到货后18个月期满,即于2025年3月11日质保期满。中部合盛应当在2025年4月11日前支付剩余10%的质保金3,930万元,至今也未支付。中部合盛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因中部合盛是合盛硅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盛硅业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中部合盛向原告天通智能支付货款26,448.9万元;(2)判令被告1中部合盛向原告天通智能支付违约金(其中2025年4月30日前违约金为445.7421万元,并以26,448.9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年存款利率1.55%的标准计算);上述第(1)项和第(2)项暂合计金额为26,894.6421万元;(3)判令被告2合盛硅业对被告1中部合盛第(1)项和第(2)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二)案件二【(2025)新01民初71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斌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

被告1: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再宝

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合盛产业园)

被告2:新疆合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威

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石材工业园区柯克亚路以西(合盛产业园)207

被告3: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国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2、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2023年2月9日,天通智能作为承揽人与东部合盛作为定作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和《硅芯炉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天通智能按照东部合盛的参数要求,为东部合盛定制140台硅芯炉,合同总价款为13,832万元,分4个阶段支付(即30%预付款、30%到货款、30%进度款和10%质保金)。合同签订后,东部合盛向天通智能支付了30%的预计款,计4,149.6万元,天通智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生产,具备随时发货条件,但因东部合盛原因,在交货期届满二年后仍要求天通智能推迟交货,并以此拒付70%货款(即9,682.4万元),造成了天通智能仓储压力,只能租赁场地保管货物,截至2025年5月已发生的仓储损失合计不低于350万元。东部合盛未按合同约定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2025年1月1日东部合盛和合盛实业向天通智能发函告知东部合盛分立为东部合盛和合盛实业,故东部合盛和合盛实业应承担连带付款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盛实业作为合盛硅业的全资子公司,合盛硅业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东部合盛和被告2合盛实业连带向原告天通智能支付货款9,682.4万元;(2)判令被告1东部合盛和被告2合盛实业连带向原告天通智能支付违约金(其中2025年4月30日前的违约金为203.2958万元;并以9,682.4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年存款利率

1.55%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1东部合盛和被告2合盛实业连带向原告天通智能支付仓储费350万元;上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暂合计金额为10,235.6958万元;(4)判令被告3合盛硅业对前述第(1)项、第(2)项和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案件三【(2025)新01民初455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通日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滕斌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29号6号楼

被告1: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渝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禾润街2979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2: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立国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

2、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天通日进(卖方)与中部合盛(买方)先后签订了4份《买卖合同》及相关设备采购等合同。合同均约定了标的物信息、数量、单价、金额、交付、付款方式、争议等条款,合计货款金额为12,450.2万元。除其中1份合同中的部分设备因中部合盛要求暂缓交货外,其余设备天通日进均按约定完成交付,中部合盛累计向天通日进支付货款4,287.12万元,剩余货款8,163.08万元未及时支付,中部合盛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因中部合盛是合盛硅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合盛硅业应当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中部合盛向原告天通日进支付货款8,163.08万元;(2)判令被告1中部合盛赔偿原告天通日进损失2,448.924万元;上述第(1)项和第

(2)项暂合计金额为10,612.004万元;(3)判令被告2合盛硅业对被告1中部合盛第(1)项和第(2)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将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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