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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董事会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的说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1

分析结论的公允性的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间接控股子公司瀚蓝(香港)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蓝香港”),以协议安排方式私有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粤丰环保”),从而使粤丰环保成为瀚蓝香港控股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或“估值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中联评估以2024年6月30日为估值分析基准日,并出具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收购价格合理性分析报告》(中联析报字[2024]第4164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估值分析资料后,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予以说明如下:

1.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中联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估值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从事估值工作的业务经验。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估值机构及其估值工作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主要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估值分析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机构对本次收购价格合理性分析所设定的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分析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估值目的是为本次交易定价提供收购价格的合理性分析。估值机构分析的对象与委托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估值分析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估值分析方法选用恰当,估值分析结论合理,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分析目的具备相关性。

4.估值分析结论的公允性

估值机构分析对象与委托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分析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本次交易情况的估值分析方法,估值分析结果客观、公正,具有公允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所委托的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估值分析假设前提合理,估值分析方法与估值目的具备相关性,出具的估值报告的估值分析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说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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