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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次推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卫华先生、林东先生、饶国辉先生、刘卓先生、曹春先生和康颖蕾女士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卫华先生、林东先生、饶国辉先生、刘卓先生、曹春先生和康颖蕾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推选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罗飞先生、黄亿红女士和张岩先生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罗飞先生、黄亿红女士和张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参与组建合资公司盘活闲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此次参与组建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旨在盘活存量资产,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互利的原则;公司选择合作的关联方在存量资产盘活方面具备专业优势,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设立合资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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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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