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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6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并出具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用公司管理要求和发展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以及内部控制的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

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相关资料,未发现中航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中航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中航财务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

江西洪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罗 飞 黄亿红 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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