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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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签字页
罗 飞 黄亿红 张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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