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与中航财务开展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的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一致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修订《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是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最新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修订后的《风险处置预案》内容充分、措施可行,能够有效防范、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与中航财务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而引发的资金风险,能够有效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我们一致同意修订后的《风险处置预案》。
三、关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中航财务的相关资料,未发现中航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
中航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中航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