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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5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00316)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3日14点30分

二、会议地点:南昌航空城会议中心(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航空城大道洪都集团南门)

三、会议议程:

1.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

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

七、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公司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记录员签署会议记录

九、宣布大会结束

关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暨资产处置的议案各位股东:

南昌市政府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部分土地进行整体收储,公司位于该项目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2022年,公司13项房屋建筑物资产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被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南昌市青云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就前述资产给予了公司相关补偿,并与公司签订了《南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补偿款约为17,523万元。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共涉及公司13项房屋建筑物资产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该些资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协议当事人及相关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房屋征收部门: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被征收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昌市青云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办公室。

(二)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及《洪都老厂区搬迁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公司预计收到的征收补偿款约为17,523万元。据初步测算,预计将增加公司2022年度利润总额约为12,65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结果以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各规则之间的内容逻辑及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结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由于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有新增和删除条款,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应当采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新增第八条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财务资助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5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少于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款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所持股数为准。删除。
6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四)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告之股东。 (五)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8第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删除。
9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删除。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10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股东大会需采用网络投票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1新增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2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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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13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5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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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6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7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8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9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20第六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1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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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公司存续期。
22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各规则之间的内容逻辑及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结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由于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新增和删除条款,公司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新增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的原则,把握功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维护股东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3新增第三条 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董事会应当维护党委在所属企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
4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止。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6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之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七)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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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七)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八)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七)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八)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九)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8第十条 董事就任后应及时与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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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其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9第十一条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退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该董事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承担相应责任。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填补因原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0第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11第十六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
12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确保董事会专业经验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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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能力结构的互补性。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本条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经理层的事务。
13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属于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
14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或提出调整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等融资计划或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及资本运作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包括收购、出售、重组、租赁、抵押、许可、委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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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理、赞助、赠送或减免、核销)、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根据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或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决定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管理制度、董事会授权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九)决定公司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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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决定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议批准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工作报告。建立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决定法律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提请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 (二十四)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5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下述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包括收购、出售、重组、租赁、抵押、许可、委托管理、赞助、赠送或减免、核销)、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包括债权债务)处置(包括收购、出售、重组、租赁、抵押、许可、委托管理、赞助、赠送或减免)的审批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第二十一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满5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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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0%-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3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核销的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2%-10%。 (三)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公司经营性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每年的年度董事会审议,如发生超出年度董事会审议范围的关联交易,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由董事会另行审议,包括: 1、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满50%,或比例超过50%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前述所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因资产置换而涉及前款所称交易事项时,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事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财务资助事项: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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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除由董事会审议之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重大投资或交易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或交易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上述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董事长可以将其审批权限内的投资或交易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议的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 (四)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由董事会审议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者经理层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16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当遵守本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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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二章关于董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董事会对董事长的选举和罢免工作。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对董事会规范运行和公司的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董事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17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含董事会休会期间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批准除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其他投资或交易事项;董事长可以将其审批权限内的投资或交易事项授权总经理决定。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单位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四)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五)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董事会讨论通过; (六)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七)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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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表决;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九)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讨论通过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十一)按照股东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监事会(监事)及时提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并组织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8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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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9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并参加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组织的其他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和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的保管工作。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组织监督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事项;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培训,促使前述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五)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决议可能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及时提醒并提出建议; (六)组织办理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及研究机构、媒体、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等之间有关事项; (七)协调和办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八)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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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0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21第三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2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23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公司存续期。
24第六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有区间范围的,下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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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25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优化各规则之间的内容逻辑及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结合《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由于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中有新增和删除条款,公司对《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中的部分条款序号进行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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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限,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独立董事尽责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位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各委员会中任职,并且独立董事在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3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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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4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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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已在5家(含5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5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6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样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具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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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人选在被提名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并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被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8第十一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删除。
9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10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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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11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作出述职报告。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2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董事会需要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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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13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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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14第五章 公司的责任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15第二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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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应按规定办理。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6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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