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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2024年度独立董事孙燕萍述职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0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孙燕萍述职报告

作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出席公司各项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孙燕萍,女,43岁,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湖北证监局、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则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4次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14次,股东大会1次,审慎行使表决权,

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对因工作冲突未出席的股东大会,按要求履行了请假手续。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董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参加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6次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2023年度及高管人员薪酬结果、2024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考核方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进行了审议。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调整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小组人员进行了审议。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情况、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审议。通过独董专门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参加了2023年报审计第二次沟通会,2024年报审计第一次沟通会,充分沟通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利用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在公司工作及公司配合履职的情况2024年度,本人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公司定期向本人通报资本市场政策法规、证券要闻、上市公司违规案例及公司投资者持股变动情况。同时,及时传达证监局、交易所下发的监管提示及工作通知,并在定期报告披露期间,提醒本人履行保密义务,强化守法合规意识。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考察活动,前往宜昌调研酶制剂公司、蔓越莓生产线,并听取了公司专业人员针对资本市场最新监管形势、公司水解糖业务、公司酶制剂业务的专项汇报。通过深入了解公司运营情况,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特长,为公司科学化决策提供合理建议。

在公司的协调组织下,本人参加了上交所独立董事反舞弊履职要点及建议培训、湖北省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新“国九条”重点政策解读培训。通过系统的培训,有效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认真审查了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模式、审批、披露等环节的合规情况,有效控制了关联交易风险。2024年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

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审议通过了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进一步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结合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不再续聘其为财务审计机构,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六)聘用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聘用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

酬考核方案》,对薪酬考核方案进行调查了解,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的制定符合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可以有效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计划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公司2024年开展了第二轮股票激励计划,本人审议了相关议案,认为此次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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