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大勇 陈一光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