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85证券简称:羚锐制药公告编号:2025-020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3.业务规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325,333.6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2024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36,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2,190.0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一是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二是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不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47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3次;4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黄志刚,200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11月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0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帅,2024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4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为7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范鹏飞,2005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年4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8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红帅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范鹏飞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签字合伙人黄志刚于2024年4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一次。除此之外,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详见下表:
序号 | 姓名 | 处理处罚日期 | 处理处罚类型 | 实施单位 |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
1 | 黄志刚 | 2024年4月 | 出具警示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 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IPO申报审计项目 |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费用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20万元(含税),与2023年保持一致。
2025年度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具体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在上述定价基础上确定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控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202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