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17号》(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17号》和《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相关项规定,前述规定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准则解释18号》的要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相关项规定,前述规定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7号》和《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