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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06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可对如下信息进行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存在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相关业务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拟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审批表,并附上相关事项的项目资料和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长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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