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赵家仪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民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民法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湖北省吴汉东法学教育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5月开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丰富的法学与法学实务知识,能够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任期内本人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出席公司会议情况如下: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任职期间董事会召开次数
任职期间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现场参会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委托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亲自出席次数2 9 0 0否
审议议案的过程中,在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必要的质询后,我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没有对公司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同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建议,比较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情况
我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2024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7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并就决策事项和各位与会委员认真查阅及审议相关议案,勤勉尽职地履行作为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
报告期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工作会议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为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必要的经营行为,交易内容具体、连续,按市场原则定价,交易公平,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了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同时,本人注重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时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积极探讨和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并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了解公司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亦注重参与公司投资者管理方面的工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我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场办公达到15天,并就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及财务状况、内控实施情况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获取了大量有助于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平时则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规范运作及重大事项决策等情况。
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上,我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多次对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提出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公司及时准确传递会议信息,为会议决策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六)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我们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并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了我们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有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4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阅了公司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因此,向董事会提请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蒋灵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独立董事就提名人选进行了了解与核查,认为蒋灵先生具有较高的管理和业务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未及时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时对门冬胰岛素无形资产技术的减值迹象予以识别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已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采用追溯重述法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处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增补肖卫红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有关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认为上述被提名人提名程序符合规定,提名合法有效。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报告期内,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蒋灵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有关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上述被提名人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合法有效。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认为董事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行业特点,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符合公司组织绩效要求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