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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民丰特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31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3月2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级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公司及其负责人(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议。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依照《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决议(股东大会资料);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达到应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件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一)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

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

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监事和监事会职责: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二)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

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

性、公平性负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和执行对外

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

(二)负责重大事件的收集、准备和起草证券监管机构和上交所规定的信

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董事会秘书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

(三)负责内幕信息登记工作,促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四)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各类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六)负责协同公司相关部门处理与主要股东协同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职责:

(一)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部门或单位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报告信息,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应当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类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

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的,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及时答复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关于

涉及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所提供信息披露原始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职责: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提供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十六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披露的具体牵头部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资金处根据实际情况,拟订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报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同意后预约披露时间;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上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

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并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民

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附件)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将要触发或已触发重大信息报告时点的第一时间

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或通报信息;

(二)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的临时

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附

件)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和有关流程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在信息正式公开披露之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相关行为包括不限于:

(一)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

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

易价格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制度》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审批表

编号:

公告名称

文件清单

公告编号:

公告附件:见附页

信息前置审议情况

口部门意见 口部门会签 口领导签批 口党委会

口董事会 口监事会 口股东大会 口股东方 口其他

信息保密审查情况 口已履行审查的内网信息 口外部的公开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年 月 日

董事长

年 月 日

上传经办人

年 月 日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清单

公告编号 文件序号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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