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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2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办法。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1.4 实行责任追究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1.5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2.4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5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权限报经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2.6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权限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3.1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解除劳动合同。

3.2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各项因素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4.1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4.2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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