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37证券代码:400259 证券简称:津信科5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一、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假陈述,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文件,案号为(2025)津01民初31号。目前,本案件已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
二、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邱宇玫
被告: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5,968元、佣金损失5.97元、印花税损失5.97元;
2.判定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事实与理由的主要内容
“1.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
具体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存在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19年9月19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2024年3月15日;虚假陈述基准日:2024年4月29日。
2.有无监管部门的认定处罚
有,具体情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虚假陈述的重大性
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虚假陈述的事实具有重大性;被告的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证券价格和交易量均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符合认定重大性的价量敏感性特征。
4.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原告买入股票系因被告的虚假陈述引起,在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
5.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大量购入被告公司股票,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6.原告损失情况
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5,968元;佣金和印花税损失:11.94元;其他:0元。”
三、本次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情况,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已披露投资者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标的金额(元) | 目前案件进展情况 |
1 | 宋大烨 |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 | 96,187.93 | 1.变更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10,000元变更为96,187.93元。 2.已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 |
2 | 任益巧 |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虚假陈述 | 2,940,546.29 | 1.变更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2,929,940.32元变更为2,940,546.29元。 2.已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了证据交换。 |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