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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发展: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1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房地产业务的

专项自查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鲁商发展”)就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2020年1月1日至 2022年10月31日间(以下简称“报告期”)房地产业务中是否存在炒地、闲置土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

一、自查依据

(一)关于“土地闲置”方面的相关规定

1、国发[2008]3 号文中规定:“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6、《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二)关于“炒地”的相关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国办发[2010]4 号文第六条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3、国发[2010]10 号文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

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4、国办发[2011]1 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三)关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相关规定

1、建房[2010]53 号文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国办发[2010]4 号文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3、国办发[2010]10 号文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4、国办发[2013]17 号文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范围

我公司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将自查范围明确界定为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经核查,鲁商发展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拥有开发建设权利的房地产项目合计29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开发主体
1上海松江项目上海鲁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2青岛鲁商中心1C项目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
3青岛科技港项目青岛鲁商蓝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4秦樾印象嘉苑扬州鲁苏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5鲁商金茂国际社区济南鲁茂置业有限公司
6鲁商蓝岸丽舍青岛鲁商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7即墨中央公馆青岛绿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8鲁商健康城青岛鲁商蓝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9齐鲁医院青岛鲁商蓝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10鲁商蓝岸新城青岛鲁商蓝岸地产有限公司
11灵山湾壹号青岛鲁商润置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2鲁商松江新城哈尔滨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13运河公馆济宁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14烟台观海印象烟台鲁茂置业有限公司
15烟台鲁商公馆烟台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16烟台蓬莱印象烟台鲁商嘉会置业有限公司
17淄博学府公馆、鲁商中心淄博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18大涧沟项目山东鲁新置业有限公司
19鲁商蓝岸公馆菏泽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20鲁商中心临沂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21鲁商知春湖临沂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22鲁商万科城临沂鲁商发展金置业有限公司
23潍坊鲁商首府潍坊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24泰晤士小镇青岛鲁商惜福置业有限公司
25鲁商金悦城临沂鲁商金置业有限公司
26泰安鲁商中心泰安鲁商地产有限公司
27泰安国际社区泰安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28鲁商蓝岸公馆青岛鲁商锦绣置业有限公司
29菏泽凤凰城菏泽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三、自查过程及自查意见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过程

为自查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问题,我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公告、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发票等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

(3)查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

(4)查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比例及实际开发进度,自查目前尚未动工的拟建/待建项目是否已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一年及以上。

2、自查意见

基于上述自查,我公司认为,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违反国发[2008]3 号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情形被国土资源部门就闲置土地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过程

为自查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炒地问题,我公司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

(2)查阅文件排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转让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自查意见

基于上述自查,我公司认为,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1]1 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情况的自查

1、自查过程

为自查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我公司采取的自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我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抽查销售系统数据进行比对;

(3)抽查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商品房住房买卖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

2、自查意见

基于上述自查,我公司认为,报告期内,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列入自查范围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被房产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建房[2010]53号文、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有关政策规定,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我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存在因捂盘惜售或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或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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