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4号)时间:2021-07-20 来源:〔2021〕4号当事人:徐春泉,男,1965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彭保丽,女,1965年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春泉、彭保丽内幕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徐春泉、彭保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上市公司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现更名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达医药)同属山东省商业集团(以下简称鲁商集团)控股的公司。2018年9月7日,鲁商集团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券商相关人员召开推进会,初步商定鲁商置业收购福瑞达医药,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开展尽调工作;根据尽调结果,再行制定具体收购方案。会后,鲁商集团成立工作小组,推进具体工作。2018年9月11日,中介机构进场福瑞达医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2018年10月8日,鲁商集团再次召集鲁商置业、福瑞达医药及有关中介机构召开会议,确定收购方式为以鲁商置业持有的三家子公司股权与福瑞达医药股权进行资产置换。2018年10月10日,福瑞达医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剥离方案》,拟将与主业关联性弱、盈利能力不足或已基本停止业务的9家权属公司剥离出福瑞达医药,并向鲁商集团报送了请示。10月18日,鲁商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方案。2018年11月20日,审计机构完成审计报告;11月30日,评估机构完成评估报告。2018年12月4日,鲁商集团召开党委会、董事会、办公会审议通过《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置换方案的议案》,鲁商置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年12月5日,鲁商置业发布《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鲁商置业拟以其持有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的股权、东营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济宁鲁商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支付部分现金的方式受让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鲁商置业收购鲁商集团持有的福瑞达医药100%股权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规定的重大事件,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9月7日,公开于2018年12月5日。鲁商集团时任副总经理张某军、福瑞达医药时任董事长刘某参加了2018年9月7日的会议,系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7日。二、徐春泉、彭保丽使用“彭保丽”账户内幕交易“鲁商置业”(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徐春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彭保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徐春泉与彭保丽为夫妻,共同居住。徐春泉时任福瑞达医药副总经理兼山东省牧工商实业有限公司(时由福瑞达医药管理)董事长、总经理。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徐春泉与张某军通话14次,与刘某通话23次。徐春泉、彭保丽与张某军家因同住一个小区,有时相约爬山,平时经常能遇到。(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徐春泉、彭保丽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彭保丽”账户于2000年11月1日开立,交易“鲁商置业”由彭保丽手机下单操作,徐春泉在交易的重要节点登录“彭保丽”账户。“彭保丽”账户资金分散来自于家庭资金及二人的借贷资金。“彭保丽”账户开户以来至2016年12月19日,均有股票交易,此后空置,2018年10月25日增设手机操作方式并修改账户信息后,10月26日至12月4日陆续转入资金,立即用于买入“鲁商置业”股票,至12月4日共买入62.32万股,成交金额1,859,729元,具有集中、首次买入“鲁商置业”一只股票,买入占比为100%,交易金额明显放大,单次买入数量明显放大等特点,与该账户平时的交易习惯明显不同,12月21日开始以卖出为主。“彭保丽”账户买入时间与徐春泉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通讯联系时间关联性强。综上,“彭保丽”账户交易“鲁商置业”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徐春泉、彭保丽的上述交易行为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经计算,前述交易获利389,510.7元,卖出“鲁商置业”后的资金转入彭保丽、徐春泉等人账户。上述违法事实,有鲁商置业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徐春泉、彭保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徐春泉、彭保丽违法所得389,510.7元,并处以389,510.7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