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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租物业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3-18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租物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09年度第十次临时会议曾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出租物业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关联方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出租其在泰安市东岳大街77号投资兴建的泰安银座城市广场,建筑面积52013.92平方米,租赁期限1年,租金1469.23万元。详见《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临2010-002号,披露于2010年1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目前,鉴于该物业租赁期限已满,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拟向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租泰安银座城市广场,续租期限1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出租方: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交易行为及其标的: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出租其在泰安市东岳大街77号投资兴建的泰安银座城市广场。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为同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3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关联董事李明先生、尹鹏先生回避表决,其他3名董事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租物业的议案》,本次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生;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泰安市东岳大街81号;  注册资本:1432.90万元,全部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经营范围:烟(零售)、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日用杂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家具、摩托车及配件、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批发零售、畜禽产品销售;金银制品的零售、维修、翻新;音像制品零售、场地租赁、通讯器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除外,凭许可证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主、副食品加工、销售;常温、冷藏食品销售;图书报刊零售;家用电器维修;奇石展销。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的标的为其在泰安市东岳大街77号投资兴建的泰安银座城市广场,该房产共八层,其中地上六层,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 52013.92平方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租赁范围  泰安市东岳大街77号泰安银座城市广场以及有关设施设备、群楼楼顶和物业相对应的楼体广告位、双方约定的配套服务项目等,计租的总建筑面积为37974.42平方米,地下一层6205.30平方米、一层5053.90平方米、二层4990.73平方米、三层5716.88平方米、四层5716.88平方米、五层5716.88平方米、六层4573.85平方米;免租部分地下二层14039.50平方米。以上面积为泰安市房管局测绘部门最终实测面积。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应提前通知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续租,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租金为1469.23万元。  (四)租赁房屋交付及交还  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将符合要求的物业交付予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交付时,双方应指定人员共同参与,对租赁房屋进行验收,签订交接清单并记录水、电表、煤气表等读数。  租赁期满后,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应将租赁物业交还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保证交还的租赁物业符合按照合同中租赁用途使用后的状态。租赁物业的交还,租赁双方应指定人员共同参加,对租赁物业进行清点、并检验。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主张的,视为交还的租赁物业符合交还条件。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的公司,本次交易为其正常经营行为,泰安银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租赁价格主要参照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在山东省内地级市向非关联方租赁的与泰安银座城市广场物业类似的可比物业(体量接近、商圈类似、商业业态为'百货+超市'的地级市中心店物业)租金水平确定,并考虑门店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业商业地理位置、物业法律权属是否存在瑕疵、面积与功能结构等因素适当调整而确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董志勇、姜国华先生对本次关联交易已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出租物业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对该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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