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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发展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7
证券代码:600223 股票简称:鲁商发展 编号:临 2019-052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述 1、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3、2018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授予 264 名激励对象 2,899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20 日,行权价格:2.83 元/股。2018 年 10 月 23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4、2018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  1议通过了《关于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授予 68 名激励对象 103.9 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行权价格:3.58 元/股。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1、调整原因: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00,968,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50,048,400.00 元,且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9 年 5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2019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实施完毕。 2、调整依据及调整后价格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导致的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 0.05 元(税前)现金股利,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83 元调整为 2.78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58 调整为 3.53 元。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2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董红林女士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参与本次表决的 5名董事中,关联董事 1 名,非关联董事 4 名(含独立董事 2 名),会议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1 名关联董事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涛、朱南军先生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获得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律师意见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3、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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