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0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09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明先生召集,应参会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5名,同时监事会成员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参会董事审议表决,会议全票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二、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 '董事会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的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在公司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有权决定数额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30%的风险投资事宜,同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通过《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09-040号公告《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巡检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