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1、公司于2018 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布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19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有异议者,可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映。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由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李广、王宏波、邵萍萍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导致其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相应调减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3人,由267人调整为264人,无新增或更换人员。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