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8月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18年8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国栋先生主持,经参会监事审议表决,全票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相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经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批通过,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促进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该考核办法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通过《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