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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8-04-30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 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 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 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 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八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条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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