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6-2018 ) 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项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中长期的合理回报。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 马 涛 朱南军 201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