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承诺函 鉴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商置业”、“公司”拟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最近三年一期,即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6 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用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自查结论为:“经自查,公司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上述土地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法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建房[2010]53 号文、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办发[2011]1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现行《闲置办法》及《监管政策》的有关规定。” 作为鲁商置业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如下: 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自查报告》已如实披露了鲁商置业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情况,如鲁商置业存在自查范围内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