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万杰高科')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7年5月16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 第一被告: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诉讼起因: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至2006年3月1日为山东淄博通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信用证一宗(共8笔),合同金额按照现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70,791,974.80元,万杰高科对上述信用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开出后,第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付款,第二被告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致使原告自2006年4月起形成垫款,截止2007年5月10日垫款合计折人民币本金59,266,680.95元,利息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信用证垫款人民币59,266,680.95元(7,651,262.71美元,按外汇牌价1:7.746折算)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1,875,266.34元,本息合计71,141,947.29元;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披露前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涉及金额共计71,141,947.29元,将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