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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公告日期:2007-02-10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起诉本公司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机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时间:2006年12月18日 3、双方当事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被告一: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诉讼起因: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5年招济25字第21050802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4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银行借款逾期未还;本公司根据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的2006年招济25字第21061101号《授信协议》,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限自2006年11月10日至2007年5月10日,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鉴于该笔贷款没有按时在2006年11月20日还息,致使该贷款提前到期。 5、请求事项: ①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利息455,420.92元利息(暂计至2006年12月11日); ②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和截止到返还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所支付的80万元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06)鲁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律师代理费80万元; 2、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12,287元、保全费400,000万元,由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万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四、截止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正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协商,争取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此项借款。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对于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万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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