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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4-10-28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国家财政部于 2014 年 1 月 26 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要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董志勇 姜国华 20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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